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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律师办理办理案由合同撤销权纠纷

  •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 有 效 期:2013年02月05日
详细说明

    广州律师办理办理案由合同撤销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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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务主管谌律,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法务综合部负责人,毕业于国内985高校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



位,建筑工程学士学位,2009年获得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在大型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擅长运用标



准化、体系化的先进管理理念去组织证据,设计诉讼方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大化。擅长领域:债券



债务、公司法、常年法律顾问。



    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部分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第19条。 



  1、《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



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



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



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



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



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



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



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



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一样的案件,未必相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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